上個月我將投資型保單一籃子的基金贖回,收到交易明細時,發現基金淨值日期有問題,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。一個月過去,得到的答覆卻是尚未有結論,建議若等不及可以向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」申請公評。

在我看來顯而易見的錯誤,為什麼保險公司不願認錯,難道真的是我的認知有問題嗎?所以想請大家評評理,看看到底是誰對誰錯?是非總是要搞清楚弄明白吧!

我於4月10日向保險公司申請基金贖回,依據約定淨值日為T+1,也就是申請日的下一個營業日。4月10日是星期五,所以贖回淨值日就是4月13日星期一。但是4月10日是歐美的復活節連假,很多檔基金是沒有4月13日的淨值。我贖回的基金都是境外基金,有些基金公司像富達不受連假影響,基金淨值按日期公告,但像貝萊德、霸菱、先機等基金公司則因連假關係(4/10-4/13),其淨值公布於4月9日後就直接跳到4月14日淨值。(可參考以下基金淨值表)

問題來了,若基金公司沒有4月13日的淨值,這時應該看哪一天的淨值呢?如果以約定淨值日T+1來看,不是應該順延至4月14日的淨值嗎?但是保險公司的做法卻是在交易明細上全掛上4月13日的淨值,而有五檔基金沒有4月13日的淨值,保險公司這樣做對嗎?再仔細比對基金淨值表,發現保險公司4月13日的淨值是來自4月9日的淨值。我是4月10日提出申請,可以看前一日的淨值嗎?這樣不就變成T-1了。

所以我認為在件事情上,保險公司犯了兩項缺失:

1.無中生有:將沒有淨值日的日期自行冠上;

2.移花接木:將4月9日的淨值變成4月13日的淨值。

這時我又想問懂法律的朋友,保險公司這樣的做法有沒有觸法?白紙黑紙的文件可以這樣任意掛上不存在的日期及不相符的數據嗎?希望有好心的朋友可以提供寶貴的意見,同時若有跟我一樣權益受損的朋友,也要積極爭取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喔!

p.s.:以上為個人經歷之記錄,提醒自己凡事要追根就底、實事求是。

CCC90120-1A60-4C67-908E-756D5EC05AB1.jpeg

82D7E423-B282-4E4F-B5E0-352F13E09207.jpeg

D2EED6EA-C1DD-4E28-B13C-32BE0226B2DF.jpeg

 

FD20D372-6D79-482C-94C7-8519D062F79F.jpeg

84E98458-0988-43EF-8A15-2E8A302E15BC.jpeg

3A9EC5A7-D593-4C29-B0BE-AFBED1C46C34.jpeg

 

26CDC66A-7EEC-4F59-979C-E2EDE361602D.jpeg

B9F1820A-56CF-440F-BE33-182C6A1DC1E1.jpeg

 

arrow
arrow

    dia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